4 月 14 日音讯,北京证监局 4 月 14 日音讯,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4 月 7 日发布对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
北京证监局于 2021 年 9 月 8 日至 9 月 18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查看,发现公司存在定时陈述发表不及时、暂时陈述发表不及时、单个子公司股权质押未在相关征集说明书及定时陈述中发表等问题。此外,公司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来往界定不行明晰,非经营性来往占款或资金拆借发表不精确。
附:关于对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2022〕65 号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展开 2021 年公司债券发行人现场查看工作的告诉》(债券部函〔2021〕269 号) 及监管工作安排,我局于 2021 年 9 月 8 日至 9 月 18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查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定时陈述发表不及时。公司 2020 年年度陈述在香港联交所发表时刻早于境内买卖所公司债券年度陈述发布时刻。
2.暂时陈述发表不及时。公司拟收买卢森堡国际银行股权事项在上海证券买卖所发表时刻晚于香港联交所发表时刻。
3.单个子公司股权质押未在相关征集说明书及定时陈述中发表。
4.公司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来往界定不行明晰,非经营性来往占款或资金拆借发表不精确。
同时,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2 年 3 月 31 日, 你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发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全年成绩发布》公告,可是该信息未在上海证券买卖所债券市场同步发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2021 年) 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2015 年) 第四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准则第 38 号--公司债券年度陈述的内容与格局》第八条的规则。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办法。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当即展开全面整改,严格履行《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发表责任, 进步信息发表质量,保证信息发表的信息有必要实在、精确、完整, 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书面整改陈述。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