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3 日音讯,据北京市东城法院音讯,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体系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确定供给微信大众号“刷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合理支出 8 万元。
原告两公司诉称,被告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以及 App 上经过技术手段供给微信大众号刷重视人数、文章阅读量、在看数及点赞数的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损坏了微信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转,导致微信体系内数据的不清洁性,无法客观反映微信体系内的各项数据,损坏了微信体系的运营生态环境,也扰乱了微信体系的运营秩序,故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从事的是正常的营销推行行为,没有经过技术手段损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转。被告供给的营销推行行为是呼应微信大众号运营者的推行需求,与付出渠道进行协作,将微信大众号经过付出渠道的付出后广告引荐给终端消费用户,用户在消费后,付出渠道会向其引荐相应的包括上述微信大众号的广告,用户点开即可增加相应的阅读量及重视度。因而,被告并未经过任何技术手段去篡改相关数据。
了解到,北京市东城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经过技术手段,使得大量第三方微信账号被用于批量化模仿用户实在操作行为,而非正常运用微信渠道服务功能,导致作为渠道办理者的原告以及运用微信渠道的经营者和用户无法正常收集、统计相关用户实在行为数据,微信渠道向微信软件用户以及服务商展现了错误的、虚高的相关数据,侵害了原告对于微信软件渠道的正常运营办理以及为渠道用户和服务商正常供给网络产品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