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博7月15日,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有限公司)、小米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信公司)、被告周、上海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周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 被诉侵权商品销售页面
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信公司共同诉说,小米科技公司享有第828211号“小米”商标,经批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九类视觉电话、便携式电话等商品。经小米科技公司授权,小米通信公司有权自2010年8月25日起在全球销售和分销商品时使用小米科技公司持有的所有商标。经过两名原告的宣传和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已经非常出名。两名原告发现,被告周在浴霸、加热器、平板灯、冷霸商品销售页面和销售的产品中使用“小米”字样;被告周某某在上述店铺的商品宣传中使用了上述商品“小米生活电器专卖店”“小米节能灯与市场次品灯2年电费比较”字样以及“走进小米”二维码指向页面的内容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两原告诉法院,认为涉案“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周某的上述行为是擅自使用不同类型的商品,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周某的虚假宣传行为有附件“小米”商标和两个原告的意图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梦想公司忽视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为被告周侵权提供便利,从中获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名原告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周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发表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500万元经济损失和10万元合理费用,命令被告梦想公司删除涉及的链接。
经审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公司享有第828211号“小米”商标经批准注册后继续使用,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宣传小米品牌,获得多项荣誉。可以认定,2020年涉及的商标已被中国相关公众广泛认可,属于驰名商标。被告周某某在其店内销售浴霸、暖风机、平板灯、凉霸四种被告侵权商品时,在商品名称、商品图片、商品详情页面、产品机身、外包装、说明书等场所突出使用“小米”“小米家浴霸”“小米家风暖”“小米家用平板灯”“小米家用凉霸”等标识。这些标志使用了涉案“小米”商标是在不同或者不同的商品上复制,模仿原告注册的涉案商品“小米”驰名商标,不当使用“小米”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损害权利人利益,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周某在其店铺视频中显示其系“小米|生活电器专卖店”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店销售的产品来自原告或与原告有关,有意增强原告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周某实施了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涉案侵权产品已下架,两位原告确认,无需支持原告停止侵权,删除所有宣传网页。综上所述,上海知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